各處室,各管理處:
由市建委、市財政局、市地稅局、市國土資源房管局、人民銀行青島中心支行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六部門聯合制定的《關于支持居民購買住房的意見》,已經市政府專題會和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,并于11月15日頒布實施。根據《意見》精神,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標準,調整如下:
一、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
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30萬元調整為40萬元,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20萬元調整為25萬元。其中:
市內七區執行最高限額,即商品房40萬元,二手房25萬元;
即墨、膠南、膠州三市區域限額,商品房維持20萬元,二手房由10萬元調整為15萬元;
平度、萊西兩市區域限額,商品房由15萬元調整為20萬元,二手房由10萬元調整為15萬元。
二、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
市內七區商品住房,貸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30%下調為20%;市內七區二手住房,貸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40%下調為30%,二手房貸款與房齡對應的最低首付款比例,相應下調。
五市區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貸款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標準執行。
異地繳存本市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,按區域執行標準相應調整。
三、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計算年限
貸款期限計算年限延長至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(即男65周歲、女60周歲)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。
四、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標準
由現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請貸款時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,調整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請貸款的近6個月內,連續正常繳存3個月,累計繳存6個月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。
另外,借款申請人購買具備銷售條件的商品住房,主體結構未封頂的,按主體結構建造實際進度發放貸款。
以上通知事項,請遵照執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