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次購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沒“落地”?
市財政局指“粵15條”規定與國家規定不一致
未有明確執行政策前仍按舊規定做
“我屬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,為什么還是按1.5%稅率來繳契稅?”日前,有不同市民向記者報料,表示沒有享受到“1%契稅優惠”。廣州市財政局指出,3月初出臺的“粵15條”中有關契稅的規定跟國家的規定不一致,目前能享受1%契稅優惠的依然是“符合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”的情況,而并非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。
對于另有市民表示其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,通過房地產商繳稅也沒有享受到1.5%的優惠,市財政局表示,市財政部門一律不委托房地產開發商、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或代收契稅。若市民自行委托房地產商代為申報繳稅的,應索要契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害。
90—144平方米房仍不能享受減稅優惠
今年3月3日,廣東省政府出臺了《關于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》(粵府辦[2009]16號,簡稱“粵15條”),其第十條規定,“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,其契稅按1%征收”。執行時間暫定至2009年12月31日。而根據廣州目前的規定,“普通住房”是指單套住房建筑面積為144平方米(含144平方米)以下。
看到這個消息的羅女士很高興,“這樣我就可以買100平方米左右的房了”,但日前到某樓盤咨詢時,卻發現按1%繳稅的條件依然是“90平方米及以下”,也就是說,90~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依然按1.5%來征契稅。
“新規定都出臺兩個多月了,為什么還沒有按新規定做?”羅女士提出疑問。
對此,負責契稅征收的廣州市財政局表示,目前廣州市符合減稅優惠的條件依然是“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”,這是依據《廣東省契稅管理條例》以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財稅[2008]137號文的規定。
市財政局指出,若將個人首次購買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照1%征收契稅,與財稅[2008]137號文的規定不一致。2009年3月11日,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 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》(財稅[2009]1號),要求財政部門對超越稅收管理權限和違背國家財稅政策的規定,應拒絕執行。
“因此,對廣州市個人首次購買144平方米及以下按1%征收契稅難以執行。”市財政局指出,針對這個問題,正積極向上級機關反映,在沒有明確具體執行政策前,減稅優惠依然按國家的規定執行。
契稅最好自己交,委托房地產商要承擔風險
市民林先生則反映,他符合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條件,但卻沒有享受到減稅優惠。林先生日前在海珠區某樓盤購買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普通住房,但是通過房地產商繳契稅時,卻被告知要按1.5%來繳,“我是首次購房的,為什么還要按1.5%來征稅?這樣我要多花4000多元呢!”不過,記者以顧客身份撥打該房地產商銷售人員電話時,銷售人員卻表示,首次購買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,是按1%來征契稅。
廣州市財政局則表示,市財政部門一律不委托房地產開發商、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或代收契稅。若購房人自行委托房地產開發商代為申報繳納契稅的,應充分考慮和承擔相應的風險,督促受托方及時向財政部門申報繳納契稅,并索回契稅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,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損害。
市財政局曾于去年底發布《關于重申商品房契稅繳納方式的公告》,明確廣州市契稅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,購房人應在辦理《房產證》前,自行到財政部門在商品房所在地設立的契稅征收點申報繳納契稅。申報時,須提交購房合同、購房發票、有效身份證件。 |